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哪些风险?劳务派遣单位可否主动将劳动者召回?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中,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如何适用?
一、劳务派遣单位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劳动合同法50万)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用人单位
1、用工单位的法定责任:一、是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是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是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是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是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6、是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7、是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2、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和把握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具体含义包括如下方面:
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细化并区别对待,一些关乎劳动者基本生存的劳动报酬,应当实行同等待遇。
第二,用工单位可以对不同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实施区别对待,如在临时性、短期性、可替代性强的非核心、非主业岗位上,应当容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不同酬,而在核心、主业岗位实施派遣劳动,则应同工同酬。
第三, 连续用工的,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三、劳务派遣员工的解除与退回
1.劳动合同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退回制度安排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给被派遣劳动者寻找用工单位。